达市民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特制定《达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达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导则(试行)
达州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5日
达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导则
(试 行)
第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理事、实行选任制的监事长和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其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统称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
第二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任期届满超过1年以上未换届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社会团体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
在行业协会商会中,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第四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召开会议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上届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从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成员和会员代表中组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时间、形式、方式;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两种形式。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的,原则上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选举委员会应根据会员名册,确定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并通过会议、网站、会刊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任制)。
实行直接选举方式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由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和监事(选任制)。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轮值理事长(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确定轮值方式和顺序。
第八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坚持“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应报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资格条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第十条 换届选举前应进行换届财务审计。换届选举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应作为选举会议的一项议程。
第十一条 除选任制外,社会团体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社会团体章程或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长为聘任的,任期不受限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除选任制外,可在重要行业、领域的社会团体试行委派监事制度。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第十二条 换届选举会议应当包括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情况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听取并审议离任审计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如涉及修改社会团体章程,应予审议;
(五)如涉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应予审议;
(六)听取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七)由会员(会员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如有修订章程和调整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议题,应在会前公示并充分听取会员(会员代表)意见。涉及修订章程、调整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负责人选举三项议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会议30天前,将以下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财务情况报告;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审批批复文件;
(八)选举办法;
(九)社会团体换届报批表;
(十)其他相关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以上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以上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实行等额选举的,社会团体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实行差额选举的,社会团体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多数者当选。如社会团体章程或选举办法对当选者得票数有最低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出现候选人或另选人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变动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二)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三)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如涉及社会团体章程变更,还应包括: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五)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如涉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包括:
(六)《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八)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有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罢免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产生的问题和内部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由社会团体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议;
(二)对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议不满的,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
(三)无法有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本导则为倡导性规范,适用于达州市各级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指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社会团体章程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已有规定的,依照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