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代礼代表:
你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的建议》(第009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适当增加村干部待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干部基本报酬属县(市、区)级事权范围,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增加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165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43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330元。在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149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29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210元。在任村文书(村会计):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132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14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060元。目前,各县(市、区)已按照川办发〔2015〕54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市委组织部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村干部待遇报酬增长机制。
二、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机制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村干部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了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如:通川区对在任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依据每年参保缴费发票给予补助,每人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开江县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对村干部购买养老保险进行了补助;渠县对核定职位的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贴500元;万源市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缴费档次的50%进行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参保费档次的50%进行补贴。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