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松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土葬改革的建议》(第09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国情知识的宣传普及”的问题
我局非常重视殡葬方面政策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一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及报纸、网络、移动通信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播报、专版、专栏、专题访谈、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殡葬改革有关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二是每年春节、清明节期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出倡议书,积极倡导开展树(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建设节地型墓位,全市公墓每年固定向社会免费提供节地生态穴位103个,并向社会公开了免费捐赠穴位的地点、数量、申请方式、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三是动员号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坚决制止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四是通过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栏,制定宣传标语、宣传栏、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殡葬政策,破除封建迷信。五是积极指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多种方式向农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健康向上的丧葬祭服务。加强农村殡葬互助组织建设,将此作为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服务的抓手,广泛开展农村红白事理事会等农民互助组织创建活动,努力发挥农村红白事理事会的特殊作用。今后,我们还要拓展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形成有利于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扩大殡葬政策知晓度。
二、关于“私自建坟,占用耕地的监管”的问题
节约、集约、依法用地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坟。针对目前全市农村乱占耕地(林地)建坟的现象,民政、国土、林业部门将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建活人坟和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建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严格依法处理,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林地)行为。
另一方面,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引导集中安葬,公益性公墓是为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各级政府是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2017年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达州市“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要求各地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根据农村地区殡葬改革形势和乡镇、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承担辖区农民火化后的骨灰集中安葬安放的公益性服务职能。今年,渠县被纳入省级综合殡葬改革试点县,其中几项措施可极大程度上改善乱建坟墓的现象:一是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做法是以乡镇为主体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规划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和位置,计划在全县新建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和55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二是调整“两区”,已向乡镇征求了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意见,正在对“两区”划分进行初步整理。三是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引导和督促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合力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四是在民政部门内设执法监察大队,加大执法力度。待渠县试点工作推开后,我局将在全市推广渠县试点经验。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殡葬法制不健全、传统陋俗根深蒂固等原因,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上还存在着与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您提出的建议切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殡葬管理工作中加强研究和吸收借鉴,进一步加强殡葬政策创制,逐步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和服务体系。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