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存现状的建议》(第372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农村留守老人越来越多,空巢化、独居化现象日趋凸显。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表现出了对农村留守老人的极大关注。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养老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敬老宣传力度,强化家庭赡养责任
在我国,居家养老仍处于基础性地位,是绝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新《老年法》把“家庭赡养与扶养”作为第二章,体现了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并用15条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如: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该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近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宣传教育。加大《老年法》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培训等形式,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敬老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敬老月”及老年节、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走访慰问高龄、贫困老人。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基层广泛开展孝亲敬老之星、好媳妇、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树立敬老先进典型。强化舆论引导,发挥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网络的作用,开设老年关爱专栏,提升全社会的关爱服务意识。引导基层健全村规民约,将敬老、养老、助老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对有赡养纠纷的家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家庭敬老保证书,督促家庭成员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今后,我局还将继续加大敬老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关爱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情况,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
(一)已经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2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可选择年100元、200元、300元、400无、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缴费的,政府分别对应补贴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160元。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初步形成了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的70元/月.人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明确界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达到领取条件但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按基础养老金标准6个月计发。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情况,我市已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依法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项目业主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当地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8%)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政策。按照达市劳社发〔2010〕183号文件规定:依法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一次性计缴2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批准征地之日起,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四、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
(一)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目前在农村,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较少,主要以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主。我们正在完善农村中心敬老院设施设备,将敬老院建设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寄养服务,今年底前全市将建立6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机构,引导农村留守老人更新观念,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原则,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全市已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8个,农村幸福院341个,今年将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1个,农村幸福院163个,今后几年将继续加大建设力度,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2014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创建和基层老年协会参与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参与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基层老年协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关爱空巢老人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全市创建市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52个,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每个协会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敬老活动及购置设施设备。2015年5月,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要求创建100个市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将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有资质有能力的基层老年协会管理运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点和老年志愿服务队,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突出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失独、残疾及空巢、留守等老年人的关爱。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代购代送、陪诊就医、精神关爱、巡访探望等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民政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