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 2018-02-24 22:20:10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发起人,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哪些?
        答: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