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晓莉代表:
你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第129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统一规划布局
(一)强化城市公益性墓位的配建。《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144号)要求,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至少划出建成墓位的20%,与公益性骨灰堂一并确定为公益性墓(格)位。我市在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的要求,严格按照民政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要求各地配建公益性公墓。目前,正在实行扩建的开江县万花岭公墓南墓区、通川区凤凰山公墓双龙墓区和计划扩建的万源市青沟公墓、大竹县猴尔岩公墓、渠县马鞍山公墓都将按比例配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节地生态墓区。
(二)强化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四川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川民发〔2020〕49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多村联建的,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用地鼓励利用原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依山势、地形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宜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达州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重点项目库,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二、严格墓穴标准,规范公墓形式
按照民政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144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不超过0.2米。农村公益性墓地提倡墓位建设小型化、安葬方式生态化、土地利用可循环化。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的安葬方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助推公墓建设
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安排筹集,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过程中,我们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农村公益性墓地项目的支持。目前,全市17个在建和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项目共争取省级财政支持1360万元。同时,我们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助捐建,为满足社会需求,我们也将指导各地在现有公共墓地的基础上改、扩、增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我局已经向国家工业和息信化部申报取得“96444”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下步我们将组建殡葬协会,结合“12345”热线建设殡葬服务专线电话,在全市进行殡葬政策宣传、提供殡葬服务信息咨询,第一时间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利用电视、各类公众号及报纸等多种媒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政策宣传,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殡葬服务氛围。同时,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宣传,每年春节、清明节期间,联合相关部门发出倡议书,积极倡导开展树(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通过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殡葬法制不健全、传统陋俗根深蒂固等原因,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上还存在着与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您提出的建议切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殡葬管理工作中加强研究和吸收借鉴,进一步加强殡葬政策创制,逐步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和服务体系。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社会事务科 李德鹏 3091603,1377832390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人大社会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