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4号建议的答复函(A)

发布日期: 2015-09-15 01:53:41
  龚兢业代表:

  你在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追认赵钟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建议》(第034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由于《烈士褒扬条例》不溯及以往,《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应按照其牺牲时实行的法规规定情形评定。解放前至1980年6月4日《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前,有关评烈依据的文件主要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服务暂行条例》四个条例。这一时期,评定烈士的情形包括“1.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均得称烈士。2.革命工作人员凡对敌斗争或因公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3.病故革命军人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者工作历史在8年以上因积劳成疾者,经其所在机关、部队申请,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可称烈士。4.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10年以上确因积劳成疾病故者,经其所在机关申请,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称烈士。5.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1983年,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46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因此,赵钟钰参加示威请愿被段祺瑞执政府杀害,不属于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不属于民政部规定的追认烈士范围。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