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民政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30 15:09:5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达州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政 局: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 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 ),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救助水平, 在有效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象界定不够明确、审批程序和档案管 理不够规范、救助标准不够科学、救助时效性不够强、工作保障 不够到位等问题。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 号)以及《四 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工 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 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交 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 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家 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 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 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 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 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 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 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 予临时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 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家庭 的基本生活,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对于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积极实施先行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按照《四川省临 时救助工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 道办事处)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 档。临时救助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 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分类分档原则确定救助档次,制定 本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如下:临时救 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系数。其中,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困难系数为自然数,范围为 1—3,统 筹考虑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 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各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合理确定临时救助 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6 倍。

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 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 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并结 合各类专项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 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急难 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 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 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根据救助对象实际 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 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 不断提升临时救助综合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 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各地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 合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 项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协助其申请并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大政府购 买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 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 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与 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 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 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 会议机制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民政部 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 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全面应用社会救助 信息系统,实现临时救助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并及时、准确、 规范录入和更新临时救助信息数据,维护好系统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 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 与其他督查事项同部署、同推进。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 化结果运用。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  救助补助资金,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对临时救助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全面建立乡镇(街道)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  照不低于人均 1 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  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 500 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  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县级民政  部门备案。

(五)推进救急难工作。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 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 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 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提升救助 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评估、系 统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有序开展 急难工作。

本通知自2019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 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 街道 )直接救助申请表.docx

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docx

 

 

 

 

 

          达州市民政局                          达州市财政局

                                   2019  7  30